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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9月22日 星期二

碳交易應有完備法治基礎

 

《碳求中和 救地球》專題

碳交易應有完備法治基礎

—— 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 ——

台灣碳費制度已正式上路,環境部並規畫逐步推動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(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),形成碳費與ETS並行的碳定價體系。這看似是從較單純的價格工具,進一步邁向市場型氣候治理;然而,在交易平台及市場機制啟動以前,台灣是否已建立足以支撐新制度的完整法治基礎,更值得審慎檢視。

排放交易制度並不只是建立平台,讓企業買賣「碳額度」。政府首先必須依據國家減碳目標,決定全國或特定部門在一定期間內可以排放多少溫室氣體,再將排放總量轉換為有限的排放配額,分配給納管企業。


在此基礎上,政府還必須決定哪些產業及設施納入管制、哪些配額採免費核配、哪些透過拍賣或配售取得,以及企業可以在何種範圍內使用減量額度抵銷履約責任。這些都不只是交易技術問題,而是涉及產業競爭、成本分配及環境權益的重大公共政策選擇。

其中尤其需要區分「排放額度」與「減量額度」。排放額度是政府在總量管制制度下,允許納管排放源於一定期間內排放的配額;減量額度則是透過自願減量專案或其他合格減量活動所取得的額度。兩者的產生依據、法律性質與政策功能並不相同,不能籠統地以「碳權」一詞混為一談。

我國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已對總量管制、排放交易、免費核配、拍賣、配售、額度保留及收回等事項建立基本法源。然而,從原則性的法律授權走向實際運作,仍有許多關鍵問題必須進一步明確規範。

例如,排放額度究竟具有何種法律性質?額度是否構成具有財產價值的公法上權利,或只是附有期限及條件的行政管制工具?額度可以保留多久、能否跨期使用、是否可以轉讓或設定擔保?國家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調整、縮減、廢止或收回?企業若不服核配或收回決定,又可以透過何種程序尋求救濟?


一旦排放額度形成市場價格,企業便可能將其納入投資決策、融資安排、成本估算與資產管理。此時,額度就不再只是行政管理上的數字,而會成為具有經濟價值的市場標的。未來政府若因減碳目標提高而收緊總量、減少免費核配或改變額度使用規則,便可能衍生信賴保護、財產權保障及行政救濟等法律爭議。

因此,合理的制度順序應是:先依據國家減碳路徑,建立可以被檢驗的全國與部門排放總量;再界定排放額度的法律性質、有效期間及權利邊界;接著制定免費核配、拍賣、配售、抵換、額度保留、市場穩定、退出及救濟機制;最後才讓市場進入較大規模的交易與金融運作。

如果政府先急著培養交易市場,之後才補充制度規則,市場交易可能反過來將尚未成熟的政策決定「利益化」甚至「財產化」。等到企業已依賴既有額度進行投資、融資及交易,政府日後若要收緊總量或調整核配方式,可能面臨更大的政治阻力與法律爭議,形成難以撼動的既得利益結構。

歐盟排放交易制度自2005年實施至今,歷經20多年發展,仍持續調整排放總量下降路徑、免費核配、碳洩漏防範、拍賣制度、市場穩定準備及碳邊境調整機制。這顯示即使是運作多年的成熟市場,也必須依據減碳成效、產業變化及市場供需不斷修正制度。

中國大陸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,最初以發電業為主要納管對象,後續擴大納入鋼鐵、水泥及鋁冶煉等高排放產業,其配額核發、履約及結轉規則仍在持續調整。台灣可以參考國際經驗,卻不能只引進交易平台、金融商品與價格機制,而忽略其背後所需要的法治條件、行政能力與監督制度。

過早市場化的另一項風險,是公共政策可能逐漸被少數掌握資訊、資本與規則的人主導。當公共討論從「台灣整體還能排放多少」,轉變為「哪一個產業可以取得多少額度」,氣候治理便可能從攸關全民的環境政策,逐漸變成主管機關、納管企業、顧問公司、查驗機構及金融業者之間高度專業化的利益協商。

企業的注意力也可能從「如何實際降低排放」,轉向「如何以最低成本取得履約所需額度」。如果免費核配過多、抵換額度使用範圍過寬,或市場穩定機制為壓低價格而釋出過多額度,即使ETS形式完整、交易熱絡,也未必能產生相應的實質減量。

因此,建立ETS不能只關注市場流動性及交易規模,更應建立透明、可問責的治理制度。政府應定期公開排放總量設定依據、各產業核配原則、免費核配數量、額度供需情形、價格穩定措施及實際減量成果,並建立利益衝突防範、內線資訊管理、價格操縱查核及第三方查驗品質監督機制。

拍賣或配售額度所得如何運用,也應受到法律與公共監督。相關收入原則上應優先投入產業低碳轉型、節能減排技術、公正轉型、弱勢照顧及氣候調適,避免碳市場收入偏離減碳與公共利益目的。

碳市場可以是有效的政策工具,但市場本身不會替國家決定合理的排放總量,也不會替社會決定誰應承擔轉型成本。這些問題仍須透過法律、民主程序與公共討論作出選擇。

台灣若未先補強碳法治,就急於擴大碳市場,最後可能形成交易技術日益成熟、利益結構逐漸穩固,實質減量成效卻不如預期的制度。屆時,碳交易不但難以成為氣候治理的有效工具,反而可能淪為少數掌握資訊、資本與規則者之間的遊戲,而制度失靈所造成的氣候與轉型成本,最終仍須由整個社會共同承擔。

因此,台灣推動ETS的真正起點,不應只是交易平台正式上線,而應是建立一套總量明確、權利清楚、程序透明、監督有效且可以依法救濟的碳治理制度。唯有先奠定完整的法治基礎,碳市場才能真正服務減碳目標,而不是讓減碳目標反過來受制於市場。

 

2026年9月21日 星期一

國家減碳新目標

 

《碳求中和 救地球》專題

國家減碳新目標

2032年減量32%±2%2035年減量38%±2%

—— 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 ——

總統賴清德於2025123日主持「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」,公布台灣「國家自定貢獻」(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NDC3.0 Beta版減碳目標:以2005年為基準年,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28%±2%2032年減少32%±2%2035年則減少38%±2%

政府期望以2032年目標推動國內更積極的減碳行動,並以2035年目標接軌國際減碳進程,逐步落實2050淨零排放願景,同時為全球氣候治理貢獻心力。

賴清德在會中指出,2025年初,美國加州洛杉磯遭逢嚴重野火;世界氣象組織也確認,2024年是有觀測紀錄以來最熱的一年,全球年平均氣溫首次較工業化前水準高出攝氏1.5度以上。雖然單一年份超過1.5度,並不等同《巴黎協定》所指的長期升溫門檻已正式突破,但仍凸顯全球暖化加劇,以及氣候調適與減碳行動的迫切性。

依據《巴黎協定》的全球氣候治理進程,各國須定期更新國家自定貢獻。第三輪NDC2035年為主要目標年度,通常稱為「NDC 3.0」,目的在於促使各國依據全球盤點結果,提出更具企圖心的減碳承諾與具體行動方案。

台灣雖非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》締約方,仍持續依循國際規範,自主提出減碳目標。政府原訂2030年較2005年減量24%±1%,其後將目標提高至28%±2%20255月,行政院進一步核定「第三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」,正式將2030年減量28%±2%納入國家管制目標。

至於2032年減量32%±2%2035年減量38%±2%的目標,則是政府在盤點能源、製造、住商、運輸、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的減碳潛力後所提出,藉此建立從2030年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的中長期路徑。

賴清德表示,這些目標並非僅以政治宣示方式決定,而是透過各部會「由下而上」提出六大部門自主減碳計畫,再由行政院以「由上而下」的整體政策角度,規劃20項減碳旗艦行動計畫,整合各項可行的減碳措施與預估減量成果。

政府將以科技創新、金融支持、排碳有價、法規調適、綠領人才及社區驅動等六大創新支柱,作為推動淨零轉型的加速器,帶動能源、產業及民眾食、衣、住、行等層面的低碳轉型。


其中,「排碳有價」將促使企業把碳排放成本納入營運與投資決策;科技與金融支持則有助於推動再生能源、節能設備、低碳製程及淨零技術。法規調適及綠領人才培育,可為產業轉型建立制度與人力基礎;社區驅動則有助於讓減碳行動進入地方及日常生活。

賴清德也坦言,NDC 3.0 Beta版公布後,社會各界對目標高低可能有不同看法:有人認為減碳幅度仍不夠積極,也有人擔憂能源供應、產業成本及轉型速度帶來的衝擊。因此,政府仍須持續與企業、學界、環保團體、勞工及民間社會對話,檢視政策工具與執行進度,使減碳計畫更加完整且具可行性。

要達成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,不能只仰賴中央政府,也需要地方政府、企業、各級學校、社區及民眾共同參與。政府除應列管各項減碳旗艦行動計畫,也須定期公布執行進度、實際減碳成果及各部門落差,讓社會能夠檢視目標是否如期落實。

氣候變遷教育同樣是淨零轉型不可缺少的一環。各級政府應與學校、社區、企業、民間團體及傳播媒體建立合作關係,透過不同管道推動分眾化的氣候科普與低碳生活教育,提升全民對氣候風險、能源轉型及淨零政策的認識,進而促成實際的行為改變。

 邁向淨零排放,是台灣與國際社會的共同目標,也是我們為下一代及永續台灣所應承擔的共同責任。然而,目標的提出只是起點,真正的關鍵仍在於政策能否落實、產業能否轉型,以及減碳成果能否持續接受社會檢驗。

唯有政府、企業及全民共同行動,兼顧環境永續、能源安全、產業競爭力及社會公平,台灣才能穩健而務實地朝向2050淨零排放願景前進。

 

2026年9月17日 星期四

台新新光淨零論壇 逾2500企業高層參與

 

《碳求中和 救地球》專題

台新新光淨零論壇 逾2500企業高層參與

—— 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 ——

台新新光金控偕同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、台新銀行、新光人壽、台新證券及台新投信7日共同舉辦「2026台新新光淨零高峰論壇」,國發會主委葉俊顯、環境部長彭啓明及台新新光金控總經理林維俊均出席,從國家永續政策到企業分享永續成效時代的新策略,超過2500位企業董監事及中高階主管踴躍參與。

 

葉俊顯開場時說明政府「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」,透過六大部門減碳計畫,並搭配六大創新機制逐步完成減碳,強調淨零轉型是臺灣與全球的共同目標,也是為下個世代承擔的共同責任。

彭啓明則分享臺灣碳定價制度正從「收費時代」邁向「市場機制時代」,臺灣未來將由碳費、自主減量計畫、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制度、自願減量與國際合作共同支撐國家減量目標。

中華民國無任所大使簡又新指出,全球永續已從「揭露與承諾」進入「轉型能力與競爭力」,臺灣企業在ESG表現優異,淨零轉型將開始進入真正考驗。

 

 林維俊致詞時表示,今年論壇聚焦國家未來政策,特別邀請國內龍頭企業分享將永續轉化為國際競爭優勢與成長動能,讓企業掌握先機提早準備。台新新光淨零論壇今年邁入第五年,這五年間與產官學界共同見證永續推動從倡議到落地實踐。

展望未來,林維俊承諾,台新新光金控將持續以「認真、創新、永續」的企業精神,擴大影響力,攜手政府與社會各界,共同推進「淨零台灣、韌性家園」的願景,也呼籲面對氣候變遷議題,沒有人是局外人,相信每一個人都可以「From Zero to Hero」,成為化解氣候危機的英雄。

下半場由宏碁永續長劉靜靜開場,分享宏碁以「永續驅動成長新未來」為題的核心理念,透過ESG治理架構推動永續治理、淨零轉型與綠色創新。壓軸的金寶集團董事長許介立表示,製造業競爭已從成本、交期轉向低碳與韌性,金寶整合智慧製造、能源效率、治理升級與供應鏈共好四大引擎,協助客戶轉型。

 

2026年9月11日 星期五

拚自然碳匯 國有地標租造林調整再出發

 

《碳求中和 救地球》專題

拚自然碳匯 國有地標租造林調整再出發

—— 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 整理評論 ——

本文依據《聯合報》記者陳儷方、馬瑞璿於2026620日刊登之報導整理,並補充碳匯制度說明與政策觀察。文中招標規畫及數據反映當時資訊,後續辦理情形與條件,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。

碳有價時代來臨,隨著各國陸續推動碳費、碳稅制度,企業對減碳與自然碳匯的關注也持續升高。植樹造林兼具生態與氣候效益,成為企業實踐永續責任、參與淨零轉型的途徑之一。

然而,有參與意願,未必就能形成實際投資。據《聯合報》報導,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2025年首度推出國有土地標租造林案,卻因無人投標而流標。這項結果凸顯,土地供給之外,政策還必須回應企業對資金負擔、經營條件及碳權取得的疑慮。

造林增加碳匯 不等於直接取得碳權

森林可透過樹木生長吸收並儲存二氧化碳,但造林所產生的碳匯效益,不會自動成為可交易的碳權。

依環境部自願減量制度,專案須依適用方法學,評估相較於未執行專案的基線情境,增加了多少減量或移除效益,並符合外加性、監測、查驗及避免重複計算等要求,經審查與核發程序,才能取得減量額度。額度的使用,也須符合相關制度的條件與限制。


因此,企業評估造林專案時,應同時考量生態效益、經營責任與碳權申請條件,不能僅以土地面積或植樹數量推估未來收入。企業邁向淨零,仍應持續推動自身及價值鏈的實質減排。

產官學合作 協助企業跨出第一步

原報導引述學者觀察,不少企業有意投入自然碳匯,卻不清楚如何開始。從取得合適土地、選擇樹種,到長期撫育、監測及申請減量額度,都需要專業能力與持續投入。


報導以台東池上的示範專案為例,說明政府、學界、專業團隊與企業共同參與的合作模式。這類安排有助於減少企業自行尋地與摸索執行程序的不確定性,也能累積可供後續參考的實務經驗。


不過,政府或學術機構參與,並不代表碳權必然核發,也不構成投資收益的保證。合作各方仍須釐清經營責任、費用分攤、額度歸屬與風險承擔,才能建立長期合作基礎。

前期資金負擔高 收益仍有不確定性

據原報導,曾國基指出,首波標案的單筆土地規模與前期造林成本,對企業形成不小的資金壓力。除了種植、補植與撫育,企業還須考量租金及其他專案支出。


森林生長需要時間,碳權也須經過監測、查驗與申請程序。即使順利取得額度,能否出售、交易價格及最終收益,仍有不確定性。因此,企業面對的問題,不只是回收期長,更包括投入成本能否由未來收益支應。

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認為,政策若希望吸引企業長期參與,應協助建立更清楚的成本與風險資訊,使企業能依自身財務能力及永續目標,評估適合的投入方式。


調整標租條件 兼顧參與門檻與長期經營

依2026年6月20日報導,國產署當時規畫縮小標租規模,並提供最長可達四十年的租期,以回應企業資金負擔及森林長期經營需求;另預計於同年7月1日推出十五宗造林標案,合計三十六點五一公頃。

上述資訊屬當時公布的規畫,實際推出標的、招標結果與租約條件,仍須以後續正式公告確認。

縮小單筆標的,有助於降低個別企業的投入門檻;但小規模專案如何分攤監測、查驗及行政作業成本,也值得同步評估。未來若能透過專業團隊共同管理,或在制度允許下整合申請,將有助於提升執行效率。


原報導也提及既有出租林地的整合構想。透過合作社或專業公司協助經營,可望回應林農高齡化與接班不足的問題。不過,既有林地能否申請減量額度,仍須依土地條件、經營措施與適用方法學逐案評估,不能將整合面積直接視為可產生碳權的面積。

國有土地標租造林,要將企業的參與意願轉化為長期行動,關鍵在於建立可執行、可衡量且責任清楚的合作機制。土地活化、生態維護與企業減碳需求若能妥善結合,才能讓自然碳匯成為具有持續效益的永續投資。

資料來源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《聯合報》〈拚自然碳匯 國有地招租造林調整再出發〉,2026年6月20日,記者陳儷方、馬瑞璿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環境部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」專案說明。


2026年9月10日 星期四

碳有價時代企業茫然 政策整合才能創造雙贏

 

《碳求中和 救地球》專題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碳有價時代企業茫然 政策整合才能創造雙贏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——財團法人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——

碳有價時代已經來臨。當台灣企業仍在摸索如何取得碳權、參與自然碳匯專案之際,全球各國的碳稅、碳費及碳排放交易制度已陸續上路。企業若未能及早掌握國際規範、盤點自身碳排並擬定減碳策略,未來所面臨的將不只是成本增加,更可能喪失國際供應鏈中的競爭優勢。


值此轉型關鍵時刻,專家學者建議,政府應更加重視氣候政策的有效性與整合性,建立清楚、透明且容易參與的制度。一方面協助企業降低進入碳市場及自然碳匯專案的門檻,度過碳有價時代初期的轉型陣痛;另一方面,也可引導民間資金投入森林撫育、生態保育與碳吸存,提升台灣自然碳匯能力,形成政府、企業與環境多方共贏的局面。

事實上,國際社會早在一九九七年通過《京都議定書》後,便逐步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碳定價制度進行準備。《京都議定書》是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》下的重要國際協定,主要目標是促使工業化國家承擔溫室氣體減量責任,避免氣候變遷對生態系統、糧食安全與經濟永續發展造成更嚴重的衝擊。


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,歐盟於二○○五年正式啟動歐盟排放交易體系(EU ETS),透過設定排放總量上限及交易排放配額,使企業排放二氧化碳必須承擔相應成本。這套制度也讓「碳有價」逐步成為歐洲企業經營決策的一部分。

此後,歐盟又於二二三年完成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的立法程序,要求進口至歐盟的特定高碳產品,逐步承擔與歐盟境內產品相當的碳成本,以降低「碳洩漏」風險,並促使國際供應鏈加速減碳。

相較之下,台灣於二二三年將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修正為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,正式把碳費制度納入法律架構,後續才陸續建立費率、優惠方案、盤查及繳費等配套機制。

歐洲企業歷經近二十年的制度演進與市場磨合,才逐步建立今日的碳管理能力;台灣企業卻必須在短短數年內理解碳盤查、碳費、碳權、碳匯及CBAM等不同制度,並立即因應國內外的新規範,轉型壓力自然更加沉重。

 無怪乎許多企業面對「碳權議題」時感到茫然。對企業而言,光是理解碳有價、碳費與碳權之間的差異,就已相當不容易。企業內部人才多半是各產業領域的專業人員,對於新興的碳管理制度,從經營高層到第一線人員幾乎都必須重新學習,更遑論進一步規畫自身的減碳、碳權及自然碳匯布局。

企業最直接的心聲是:「我們都知道碳有價時代已經來了,但究竟應該從哪裡開始?」

政府並非沒有聽見企業的疑問,但現行政策在跨部會資訊整合與參與流程方面,仍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。

以自然碳匯專案為例,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均有相關推動方案。部分企業因而感到疑惑:同樣是參與自然碳匯,為何會由不同政府機關分別辦理?企業又該向哪一個單位提出申請?


學者解釋,兩個機關的法定職掌並不相同。國有財產署主要負責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管理、處分及改良利用,角色較接近提供適用土地及建立資產活化機制;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則負責森林經營、林地管理、生態保育、林業發展及國有林治理,具備森林專業、撫育技術與專案媒合能力。


因此,兩個機關依照各自職掌推動自然碳匯方案,本身不一定是壞事。真正的問題在於,若缺乏統一資訊、共同標準及跨部會協調機制,企業就必須自行穿梭於不同機關之間,增加理解制度及參與專案的時間與成本。

學者建議,政府推動自然碳匯政策時,不能只著眼於釋出多少土地,而應從整體制度進行規畫。從土地盤點、資格審查、企業媒合、減量方法學、專案執行、第三方查驗,到減量額度申請及收益分配,都應建立清楚、透明且可追蹤的一站式服務機制。

同時,政府也應整合國有財產署、林業及自然保育署、環境部及其他相關機關的政策與專案資訊,建立單一入口及明確的案件分流制度,讓企業能夠快速了解有哪些土地及專案可參與、適用何種方法學、預估需要投入多少時間與成本,以及最終的碳權與收益如何分配。


自然碳匯不應只是企業取得減量額度的工具,更應兼顧森林健康、生物多樣性、地方發展、原住民族與社區權益,以及氣候調適等多重目標。唯有建立完善的跨部會整合與公正轉型機制,才能避免碳匯政策淪為單純的土地釋出或碳權交易。

碳有價時代帶來壓力,也創造新的發展契機。政府若能提供清楚制度、整合行政資源,企業則投入資金、技術及管理能力,不僅有助於產業降低碳排、維持國際競爭力,也能為台灣部分亟需撫育的森林引入長期資源,提升森林碳吸存與生態韌性。

 當政策方向、企業需求與環境效益能夠相互結合,碳定價便不再只是增加企業成本的管制工具,而能進一步成為推動產業轉型、活化自然資產及落實淨零目標的重要力量,真正創造政府、企業、社會與環境的多贏局面。

 

2026年9月3日 星期四

台北101推動淨零轉型 打造全球最高健康綠建築

 

《碳求中和 救地球》專題

台北101推動淨零轉型

打造全球最高健康綠建築

——財團法人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——

在全球淨零減碳浪潮下,台北101不僅是台灣最具代表性的地標建築,也積極朝全球最高健康綠建築的目標邁進。透過設備汰換、智慧能源管理、國際認證及創新商業模式,台北101不僅有效節省用電,更將實際減碳成果轉化為「國內減量額度」,成為全台首座成功創造並出售碳權的頂級商辦大樓。


台北101表示,既有建築要落實節能減碳,必須先從自身設備與營運方式著手。為降低停車場照明系統的能源消耗,台北101將傳統高耗能燈具全面汰換為高效率LED照明設備,不僅改善照明品質、提升維護效率,也大幅降低用電量及溫室氣體排放。

相關減碳成果經第三方查證及主管機關核定後,進一步轉換為可供交易的國內減量額度,使原本單純的節能工程,轉化為兼具環境效益與市場價值的減碳資產。

根據台北101資料,大樓停車場導入高效率照明設備後,預計十年間可減少約二七一八公噸二氧化碳排放。二二四年國內減量額度交易平台上線後,該專案也成為平台首宗交易案例,共釋出三十公噸減量額度,由台灣地方再生以每公噸三五○○元的價格全數購入。

這項交易顯示,企業投入節能改善,不僅能降低能源費用及營運成本,經過完整盤查、查證與認證程序後,還可將具體減碳成果轉化為碳權,創造新的環境與經濟價值。

台北101指出,LED照明改善並非僅限於停車場,而是逐步擴及大樓公共區域及辦公空間。相較於傳統照明設備,LED照明約可節省三成至七成用電量,同時具備使用壽命較長、維護成本較低及照明品質穩定等優點。


LED照明目前已被國際間普遍視為建築節能中成本效益較高、投資回收期相對較短的改善措施之一。台北101以自身經驗指出,無論是大型商辦、購物中心、飯店,或中小企業的辦公室與廠房,都可依照實際使用需求,先進行系統性能源盤點,再採取分階段改善策略。

即使不是新建築,只要找出主要耗能設備、建立基準數據,並依序推動照明、空調及能源管理系統改善,既有建築仍能有效提升能源使用效率,降低營運成本與二氧化碳排放。

 

台北101強調,建築減碳不能依賴單一措施,而必須從建築營運、設備效率、能源管理及永續治理等面向持續推進。除了照明系統汰換,近年來推動的重點措施還包括優化能源管理系統、改善高效率空調設備,以及導入智慧化監測與控制技術。目前,台北101也正評估將其他節能減碳成果申請為國內減量額度的可行性。

未來,台北101將持續透過設備升級、智慧管理、再生能源應用及低碳營運等多元措施,提高整體建築能源效率,並逐步朝淨零排放目標邁進。

台北101的實踐顯示,既有建築推動淨零轉型,不只是汰換設備與節省電費,更可透過盤查、查證及碳權機制,將減碳成果轉化為可衡量、可驗證及具有市場價值的永續資產。當節能效益與碳權價值相互結合,也將為台灣更多商辦大樓及既有建築,提供一條可複製的綠色轉型途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