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碳求中和 救地球》專題
碳費制度召開公聽會 專家籲以碳稅取代
——財團法人低碳經濟發展基金會——
國內排碳大戶今年五月底首度繳納碳費,全台共有二四○家企業、四六一座廠場納入徵收,共繳納約四十九點七億元。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昨日舉行「碳費徵收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運用制度」公聽會。與會代表指出,現行碳費優惠費率與折扣條件可能過於寬鬆,難以形成足夠的減碳誘因,除建議逐年調高費率,也有專家主張,長期而言應以碳稅取代碳費。
不過,多位與會代表認為,現行制度給予企業的優惠與折扣幅度,可能削弱碳費原本應發揮的價格訊號。
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創會理事長葉光芃表示,業者若適用高碳洩漏風險係數,經折算後的實質負擔可能大幅降低,部分企業實際繳納的碳費甚至可能降至每噸十元至二十元,使碳定價難以形成有效的減碳壓力。
他認為,環境部應建立逐年調高碳費費率的明確機制,否則二○三○年最高費率達每噸一八○○元的審議承諾,恐怕淪為空頭支票。
除了費率高低,碳費收入如何運用,也成為公聽會的重要焦點。
環境權保障基金會、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、地球公民基金會及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共同指出,政府若要提升碳費收入運用的正當性與社會信任,應參考美國加州對碳交易收入用途的規範,要求至少百分之三十五的收入,用於能使脆弱及不利處境群體直接受益的計畫。
相關團體也建議,碳費收入若用於氣候變遷調適計畫,應明確納入「優先使不利處境群體受益」的原則,避免低收入戶、弱勢家庭及高氣候風險地區的居民,承擔不成比例的轉型成本。
對於我國應採取碳費或碳稅制度,與會專家也提出不同於現行政策的主張。
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兼任研究員蕭代基表示,即使碳費收入達數十億甚至上百億元,若要支應大規模碳移除及氣候治理工作,經費仍然不足。他主張,我國應推動碳稅,而非持續以碳費作為主要工具。相較於碳費收入受到專款專用的限制,碳稅收入可納入整體財政規畫,運用方式較具彈性,也較有機會與稅制改革及社會福利政策相互結合。
碳稅聯盟共同發起人潘翰聲也表示,若改採「碳稅加碳紅利返還」制度,將部分碳稅收入直接或間接回饋民眾,不僅能提高社會對碳定價的感受度及接受度,也可藉此推動稅制改革,減輕能源與物價上漲對家庭造成的負擔。
潘翰聲認為,相較於缺乏配套、任由綠色轉型成本反映在商品與服務價格上,透過碳稅及碳紅利建立回饋機制,對一般民眾造成的經濟衝擊可能相對較小,也有助於兼顧減碳效率與社會公平。
碳定價不只是向排碳企業收取費用,更重要的是建立明確且可信的減碳訊號,促使產業加快低碳轉型。未來我國無論持續採行碳費,或進一步研議碳稅制度,都必須同時處理費率強度、優惠條件、基金用途及弱勢保障等問題。
唯有讓排碳者承擔合理成本、讓減碳者獲得實質誘因,並將部分收入用於協助產業與民眾度過轉型期,碳定價制度才能兼顧環境成效、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,真正成為推動台灣淨零轉型的重要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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