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碳求中和 救地球》專題
碳有價時代已經來臨。當台灣企業仍在摸索如何取得碳權、參與自然碳匯專案之際,全球各國的碳稅、碳費及碳排放交易制度已陸續上路。企業若未能及早掌握國際規範、盤點自身碳排並擬定減碳策略,未來所面臨的將不只是成本增加,更可能喪失國際供應鏈中的競爭優勢。
值此轉型關鍵時刻,專家學者建議,政府應更加重視氣候政策的有效性與整合性,建立清楚、透明且容易參與的制度。一方面協助企業降低進入碳市場及自然碳匯專案的門檻,度過碳有價時代初期的轉型陣痛;另一方面,也可引導民間資金投入森林撫育、生態保育與碳吸存,提升台灣自然碳匯能力,形成政府、企業與環境多方共贏的局面。
事實上,國際社會早在一九九七年通過《京都議定書》後,便逐步為溫室氣體減量及碳定價制度進行準備。《京都議定書》是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》下的重要國際協定,主要目標是促使工業化國家承擔溫室氣體減量責任,避免氣候變遷對生態系統、糧食安全與經濟永續發展造成更嚴重的衝擊。
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,歐盟於二○○五年正式啟動歐盟排放交易體系(EU ETS),透過設定排放總量上限及交易排放配額,使企業排放二氧化碳必須承擔相應成本。這套制度也讓「碳有價」逐步成為歐洲企業經營決策的一部分。
此後,歐盟又於二○二三年完成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的立法程序,要求進口至歐盟的特定高碳產品,逐步承擔與歐盟境內產品相當的碳成本,以降低「碳洩漏」風險,並促使國際供應鏈加速減碳。
相較之下,台灣於二○二三年將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修正為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,正式把碳費制度納入法律架構,後續才陸續建立費率、優惠方案、盤查及繳費等配套機制。
歐洲企業歷經近二十年的制度演進與市場磨合,才逐步建立今日的碳管理能力;台灣企業卻必須在短短數年內理解碳盤查、碳費、碳權、碳匯及CBAM等不同制度,並立即因應國內外的新規範,轉型壓力自然更加沉重。
企業最直接的心聲是:「我們都知道碳有價時代已經來了,但究竟應該從哪裡開始?」
政府並非沒有聽見企業的疑問,但現行政策在跨部會資訊整合與參與流程方面,仍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。
以自然碳匯專案為例,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均有相關推動方案。部分企業因而感到疑惑:同樣是參與自然碳匯,為何會由不同政府機關分別辦理?企業又該向哪一個單位提出申請?
學者解釋,兩個機關的法定職掌並不相同。國有財產署主要負責國有非公用財產的管理、處分及改良利用,角色較接近提供適用土地及建立資產活化機制;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則負責森林經營、林地管理、生態保育、林業發展及國有林治理,具備森林專業、撫育技術與專案媒合能力。
因此,兩個機關依照各自職掌推動自然碳匯方案,本身不一定是壞事。真正的問題在於,若缺乏統一資訊、共同標準及跨部會協調機制,企業就必須自行穿梭於不同機關之間,增加理解制度及參與專案的時間與成本。
學者建議,政府推動自然碳匯政策時,不能只著眼於釋出多少土地,而應從整體制度進行規畫。從土地盤點、資格審查、企業媒合、減量方法學、專案執行、第三方查驗,到減量額度申請及收益分配,都應建立清楚、透明且可追蹤的一站式服務機制。
同時,政府也應整合國有財產署、林業及自然保育署、環境部及其他相關機關的政策與專案資訊,建立單一入口及明確的案件分流制度,讓企業能夠快速了解有哪些土地及專案可參與、適用何種方法學、預估需要投入多少時間與成本,以及最終的碳權與收益如何分配。
自然碳匯不應只是企業取得減量額度的工具,更應兼顧森林健康、生物多樣性、地方發展、原住民族與社區權益,以及氣候調適等多重目標。唯有建立完善的跨部會整合與公正轉型機制,才能避免碳匯政策淪為單純的土地釋出或碳權交易。
碳有價時代帶來壓力,也創造新的發展契機。政府若能提供清楚制度、整合行政資源,企業則投入資金、技術及管理能力,不僅有助於產業降低碳排、維持國際競爭力,也能為台灣部分亟需撫育的森林引入長期資源,提升森林碳吸存與生態韌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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